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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一般指發展對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撫養其長大的養父母和由其撫養的養子女。長期同本人一起生活、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時也應了解他們的政治情況。
與發展對象聯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旁系親屬,比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與發展對象關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學、同鄉等。審查發展對象的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并不要求調查上述范圍內的每一個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經濟上與發展對象交往密切的人。情況清楚的,可以不再調查。
在政審中,發展對象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參與邪教組織、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與其劃清界限,應當視為政治審查“不合格”的情形。
(來源:《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
( 編輯:王春春 送簽:王春春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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