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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作出明確部署。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并在實踐中不斷鞏固和完善,賦予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的生機活力,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要求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規范農村基本生產關系的制度。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是一句空口號,而是有實實在在的政策要求。
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內在要求,是在人多地少基本國情下廣大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然選擇,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和本位。
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家庭承包經營具有廣泛的適應性,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是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引導小農戶不斷提升集約化經營水平,通過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更好發揮其在農業經營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方向。
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強化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是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應有之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要以不變應萬變,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不變,來應對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充滿持久的制度活力。
>> 2024年9月19日,在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曹王鎮曹一村綠博家庭農場,農民在整理剛剛收獲的玉米。
深刻認識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意義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隨著農村改革發展偉大實踐產生并不斷完善。小崗村“大包干”拉開農村改革序幕。順應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需求,1982年至1986年黨中央連續出臺5個一號文件,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予以認可、推廣,并在政策上進行細化和完善。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將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表述正式確定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1999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被寫入憲法,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提供了法制保障。黨的十八大以后,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推動農業農村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縱觀農村改革40多年歷程,確立發展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戶獨立的市場地位,創新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實現了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的有機結合,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為“三農”改革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糧食生產不斷邁上新臺階,2023年總產量達到13908億斤;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130多元增長到2023年的近2.2萬元;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蓬勃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穩步推進,帶動廣大小農戶加快邁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農業現代化水平快速提升,有力證明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顯著績效。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新時代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制度基礎。推進鄉村全面振興需要解決許多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必須用好改革這個法寶。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鄉村振興的制度基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時俱進賦予其新的內涵,有利于統籌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個人和集體的關系,對于打牢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制度基礎、激活鄉村振興內在活力、確保廣大農民群眾共享鄉村發展成果,都具有重要意義。
新時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點舉措
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黨的十九大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從農村改革之初的第一輪土地承包期15年,到1993年中央提出延長30年不變,再到黨的十九大明確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土地承包關系將保持穩定長達75年,既體現長久不變的政策要求,又在時間節點上同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相契合。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要堅持延包原則,保持承包關系總體順延,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推倒重來、打亂重分。同時,在二輪延包試點中,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保護,妥善解決突出矛盾。推動各地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確保二輪延包平穩過渡,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安寧。
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得依靠行政手段強行推動土地流轉,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制度。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規范交易功能,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
完善農業經營體系。建立健全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質增效,支持有條件的小農戶成長為家庭農場,引導以家庭農場為基礎組建農民合作社,鼓勵農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辦企業。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培育一批制度健全、聯農帶農緊密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服務主體聚焦小農戶和農業生產關鍵薄弱環節,以服務過程的現代化推動農業現代化。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因地制宜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途徑。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機制,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通過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方式,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農資、技術、信息、流通等生產生活服務。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治理機制,保障農民對集體經濟發展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等。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要求,加快形成上下貫通、覆蓋全面的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健全完善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功能,加強預警監測和大數據成果分析運用,不斷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
(來源:《旗幟》2024年第12期)
( 編輯:劉瓊 送簽:劉瓊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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