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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被黨組織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人,經過黨組織的教育,確實改正了缺點、錯誤,要求入黨的,可以提出入黨申請;經黨組織考察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黨。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5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因觸犯刑法或犯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以及退黨、勸退或因不起黨員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黨,黨組織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對這些人要經過長期考察(從遞交入黨申請書之日算起,至少5年時間),如果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的,可以吸收他們重新入黨,但在基層黨委審批前,必須報經上一級黨委審查同意。
(來源:《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
( 編輯:白 翔 送簽:白 翔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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