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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違規謀取人事利益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分兩款對違規謀取人事利益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相應處分。本款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2019年3月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2019年4月印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2019年11月印發的《公務員錄用規定》、2020年3月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2020年12月印發的《公務員考核規定》,以及國務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組織人事工作涉及廣大干部、職工切身利益,關系干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和穩定,事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搞說情打招呼、批條子,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學術稱號評選中搞圈子評審、人情交換等,群眾對此意見很大。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有關組織人事工作的制度規定,切實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違規謀取人事利益。
第二款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本款規定的“弄虛作假”,是指以虛構、謊報、偽造事實的手段,欺騙組織,取得人事利益的行為。對實施本款規定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 編輯:王馨悅 送簽:王馨悅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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