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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侵犯黨員權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侵犯黨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稐l例》第八十七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黨章第四條規定,“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是黨員的基本權利,并且明確規定“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是黨員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享有的參加黨內生活、參與黨內事務的權利,是健全和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黨員的積極作用,更好地完成黨的任務所必需的重要條件。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故意不通知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的黨員參加選舉,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決權的黨員參加黨組織會議等。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黨員正常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權利的現象發生。
第二款規定,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黨紀重處分。這些手段性質惡劣,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二)侵犯黨員其他權利。《條例》第八十八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侵犯黨員其他權利的,給予相應處分。該款分項規定了四種情形,分別是: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批評、檢舉、控告、申辯、辯護、作證、申訴等都是黨章規定黨員享有的權利。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批評”,是指黨員依照相關規定,對黨的組織或其他黨員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錯誤提出不同意見;“檢舉”,是指黨員依照相關規定,對黨的組織、黨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追究;“控告”,是指黨員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規定向有關黨組織進行告訴,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并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第二項中的“申辯”,是指黨員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以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進行申明和辯解;“辯護”,是指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其他黨員對被討論的黨員作有利的證言和辯解;“作證”,是指黨員就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向黨組織提供證言、作出證明。第三項中的“申訴”,是指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按照規定向原處理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提出予以公正處理的要求?!稐l例》落實黨章規定,為黨員正確行使權利、開展民主監督、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有力紀律保障。
第二款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利用職權直接或者間接損害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有的雖然未利用職權,但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等。打擊報復行為性質惡劣,嚴重侵犯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等有關人員的權利,損害其人身、財產權益,妨礙黨內監督機制的正常運行,因此應當給予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 編輯:王曦若 送簽:王曦若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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