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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相關行為的,給予相應處分。該條分項規定了四種情形,分別是: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嚴肅黨內生活,最根本的是認真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著力解決發揚民主不夠、正確集中不夠、開展批評不夠、嚴肅紀律不夠等問題;黨內組織和組織、組織和個人、同志和同志、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等重要關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來設定和處理,不能缺位錯位、本末倒置。黨章第十條對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其中第一項就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我行我素、獨斷專行,對黨組織的重大決定置若罔聞;有的搞家長制、一言堂,習慣于逢事先定調,重大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拍板,甚至對多數人的意見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規避集體決策程序,把個人意見強加給集體、強加給組織,用個人決定代替組織決定;有的以“開會研究”為幌子,將集體決策程序作為掩飾集體違規的手段等。黨員、干部應當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履職盡責。上級黨組織應加強對下級黨組織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專項督查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民主集中制的錯誤行為及時發現、堅決糾正。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 編輯:王馨悅 送簽:王馨悅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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