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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增補黨支部委員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來源:本文內容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整理而成〕
( 編輯:王春春 送簽:任海軍 簽發:張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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